2004年10月27日,星期三(GSM+8 北京时间)
浙江法制报 > 第七版:援手 改变文字大小:   | 打印 | 关闭 
提醒
陈卓申 屠清儿

  买空调没凭据 烧房子没保护
  家住杭州余杭的盛某6个月前买了台空调,却没想到为空调打了场官司,而且还打输了。
  盛某诉称,今年4月,她以650元的价格到从事旧家电买卖的陆某那里买了一台“三无”空调,又让陆某装上,没开具发票。过了半个多月再试时,经过五六分钟运行,空调挂机上的红灯熄灭了。关掉空调后,在次日凌晨1点左右,她被着火的空调火光惊醒。后来消防大队赶来扑灭了大火。于是,盛某向余杭法院起诉,要求陆某赔偿她火灾损失31220元,精神损失5000元。
  可陆某辩称,盛某从没有从他那里买过空调。
  法院认为,这个案件中,盛某并没有购买空调的凭证,也没有其他证据可以证明陆某是空调的销售人或制造人,因此向法院主张损害赔偿缺乏依据,法院不予支持。法院最终驳回了盛某的请求。
  法官提醒,盛某以使用的空调是“三无产品”、是空调质量问题引起火灾为由要求索赔,因此,作为赔偿权利人的盛某首先要证明谁是空调的销售者和制造者,才能据此主张赔偿。
  原本觉得自己受了骗,但因为提供不出任何有力证据,盛某还是得不到法律的保护。看来,买东西要凭据,这可是公民维权的重要法律证据。(陈卓申 屠清儿)